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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FA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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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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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施工綱要規範同一章的內容有發生衝突之規定,請問該如何判定以何規定為準? |
A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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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施工綱要規範之某項規定有互相矛盾或發生衝突之情況時,應全盤檢視該工程所有契約之相關規定,本問答集似乎不宜也無法做出明確的回覆;若將貴問題單純化,僅就同一章規定發生矛盾時之一般處理情形,可就施工綱要規範內容所屬四節,即「1. 通則」、「2. 產品」、「3. 施工」及「4. 計量與計價」之屬性來判定。舉例,如果於「2. 產品」此節下有規定計價方式,而與「4. 計量與計價」之規定不同時,通常情況應以「4. 計量與計價」之規定為準。
避免發生所詢問題最妥適的做法是引用本施工綱要規範時,內容之編撰應依照上述四個基本節之屬性來規定其施工事項,例如不要在「2. 產品」規定計量與計價,或者不要在「3. 施工」又規定產品之要求,以避免前後不一致之情況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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